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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期间约定为催讨后再加两年
释义
    法律规定了保证期间,这是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定期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1. 约定保证期间:在保证合同中,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那么担保人需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2. 法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分为两种:一般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
    a) 一般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内未请求履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您提到的“催讨后再加两年”,是指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担保人提出催讨要求,并在催讨后的两年内没有再次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约定并不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双方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催讨后再加两年的保证期间,那么在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该内容由 陈德文律师 和 微办案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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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