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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地区诈骗罪案件立案标准
释义
    成都诈骗罪立案和量刑标准如下:诈骗公私财物达到5000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下为较大数额,50万元以下为特别巨大数额。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涉及虚假信息、救灾、赈灾、诈骗弱势群体等情节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法律分析
    成都诈骗罪立案标准如下:
    1、四川成都诈骗公私财产价值达到5000元人民币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四川省印发的《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金额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金额数额特别巨大。
    成都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诈骗公私财产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诈骗公私财产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即诈骗公私财产价值达到50万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语
    成都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四川省印发的通知规定,公私财产价值达到5000元人民币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为诈骗金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诈骗罪,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特别严重情节包括通过发送虚假信息、诈骗救灾、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针对弱势群体实施诈骗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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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