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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通过法律断绝父女关系吗
释义
    《民法典》规定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义务。法律禁止断绝亲子关系,但可放弃法定权益。父母子女关系分为直系血亲和拟制血亲,后者可解除。法院可强制履行抚养义务。身份关系产生的义务不可抛弃。换位思考,多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如有抚养问题,可咨询官方渠道。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1951年11月2日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的。
    三思而后行吧!真的要这样吗,对于孩子公平吗,想想清楚吧!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断绝亲子关系的.因为这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受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家庭关系纠纷没有处理办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子女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会强制其履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尽义务,父母也可以采取相同的办法.但不管父母一方还是子女一方,即使对方不履行其义务,也不妨碍另一方义务的成立。也就是说,这种身份关系产生的义务是不可以抛弃的.如果是亲生的除非把他送人收养,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其实子女与父母总的来说还是血脉相连的,并且我相信每一位父母都是爱护自己孩子的,只是他们也是第一次当父母,肯定有许多考虑不到的事情。我们也应该换位思考,多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但是不得不承认的确有一些父母或者子女,对自己的父母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因此,如果还有关于抚养的问题,您还可以前往官网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
    结语
    《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由父或母抚养,仍为双方子女。法律义务不能因声明脱离而消失。对于父母子女关系,我们应三思而后行,考虑孩子的公平与社会主义道德。虽然亲子关系不可断绝,但对于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法院会强制履行。我们应换位思考,理解父母的不易,并通过官方渠道咨询法律问题。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脉联系是不可抛弃的,如果有需要,可通过合法收养手续解决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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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