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粤省事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1.本地户籍公民 (居民身份证、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2.持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3.本地原户籍人员 (居民身份证、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4.在本地就读或曾在本地就读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或所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第八条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生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原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最后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在广东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在校国内学生凭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就读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港澳台人员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出入境有效证件、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或临时住宿登记时间为准,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六)在广东居住满6个月的外国人,凭本人现持用的外国护照、申请无犯罪记录时段使用的外国护照信息资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临时住宿登记时间为准,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并提供说明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军队、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查询公民个人有无犯罪记录信息的,经办人应持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提交单位公函,注明被查询对象的姓名、查询事由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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