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法高管义务主要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向下属借贷、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忠实、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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