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需要再次开庭审理? |
释义 |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由临时组成的成员组成。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会被记录并签名。合议庭的判决取决于合议的结果,如果事实清楚且无异议,则会宣判;如果需要核实,则会安排开庭审理。 法律分析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的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合议后会不会判决,还要看到合议的结果。如果事实认定清楚,不有异议的话,认为可以判决的,就会宣判。如果认为还需要核实的就还会安排开庭审理。 拓展延伸 重新审理的必要性:是否需要重新开庭审理?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是否需要重新开庭审理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重新审理的必要性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新的证据是否能够对案件有重大影响,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或不公正等。在权衡各种利弊因素后,如果认为重新审理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重新开庭审理可能是必要的。然而,应该注意避免滥用重新审理的权利,以免对司法程序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和负担。因此,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开庭审理时,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特定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结语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通过临时组成的方式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评议案件时,少数意见应被记入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的决定是否宣判还要取决于合议结果。如果事实清楚且无异议,可以进行宣判;如仍需核实,将安排开庭审理。重新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应谨慎评估,考虑新证据对案件的影响以及程序上的错误或不公正。综合考虑特定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效率的平衡,避免滥用重新审理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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