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涉外离婚传票送达的方式有: 1、涉外当事人都在国内。文书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2、一方在国外,在国内的一方知道其住址的 (1)双方国家之间有国际条约或者双边互惠条约,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方式送达 (2)国家间没有互惠基础或者国际条约,那么通过国家的外交关系和外交规定,直接在国家间送达。 (3)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委托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邮寄送达,如果其它送达方式都不方便或经对方同意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邮戳上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3、一方在国外,在国内一方不知道其住址的,只能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