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诉讼离婚需什么材料 |
释义 | 涉外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哪些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三、民政局领证要领哪些手续 内地居民需要材料:(一)那女双方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首页复印件并在户籍所在单位盖章;(二)男女双方的身份证;(三)三张2寸红底的两人合照照片;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带的材料:(一)有效的身份证及通行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华侨应当初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二)居住过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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