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怎么提起诉讼呢 |
释义 |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管辖是什么 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因为,如果将无效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依有效合同来确定,就会产生程序性裁定与实体判决之间的矛盾。即在确定管辖进行程序性处理时,推定合同有效,而在实体处理时却又判定同一合同无效,从而形成裁定书与判决书之间的矛盾。 二、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么 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管辖权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的,也可以是对级别管辖提出的,法院对二者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三、合同解除如何确定管辖权 因合同解除产生争议的,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负责管辖。《民法典》对合同解除后管辖权如何确定没有作出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一般情况下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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