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春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 |
释义 | 一、宜春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 周一至周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二、宜春公积金提取办理条件(租房) 1、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千元;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发提取; 2、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廉租住房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可按当年实际租金提取,不受最高提取额度限制; 3、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市场商品房,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可按当年实际租金扣除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金额计算,职工本人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千元; 4、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可按当年实际租金提取,不受最高提取额度限制; 5、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租赁市场商品房,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可按当年实际租金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金额计算,职工本人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千元。 三、宜春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 身份证 四、宜春公积金提取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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