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半产权和全产权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租房有限产权,是指所购公租房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购房者仅拥有所购房屋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权利,而该房屋所有权中的收益和处分权受到限制。即购买后不能对外出售、出租、出借,仅可用于自住、但可以继承、抵押,且购买后所购部分不再需要支付房屋租金。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字样。 公租房完全产权,是指所购公租房性质不再是保障性住房,购房者拥有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即购买后等同于普通商品房,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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