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佛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18〕340号)和(佛人社〔2018〕333号),佛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5599元调整为6059元,单位缴费比例从4%下调至3.5%,个人缴费比例维持不变。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0.5%调整为1%。三、以上调整从2019年1月起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