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鉴定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1、有权了解全部案件情况,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为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2、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参加检验证据和现场勘验等活动; 3、有权拒绝鉴定; 4、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鉴定结论; 5、有权请求给付必要的鉴定费用和劳务报酬。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