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吗 |
释义 | 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是可以的。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适当原则 适当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是什么?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协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2、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第三方在查明事实、区分是非的基础上,自愿说服纠纷双方,鼓励双方相互理解,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3、合同仲裁是第三方根据双方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对合同纠纷进行中等裁决,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