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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生效是否必须确定规定仓储时间的资料?
释义
    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又称非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而且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者叫要物合同;仓储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符合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就会成立,不需要以仓储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求;这意味着双方同意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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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