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双重预防体系存在的问题包括: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对“两个体系”建设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一些企业认为“两个体系”没有先例、无从参考,在对风险名词概念解释等有争论的情况下,无法辨识风险点,存在等待、观望现象;个别地方没有认真培育标杆企业,对标杆企业的督导、帮扶力度不大,对标杆企业承担的“两个体系”实施指南编制工作重视不够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