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继妹妹的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
释义 | 过继妹妹的孩子需要的条件和手续如下: 1、收养人的条件是:需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 2、被收养人的条件是:需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过继手续: 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2、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4、经过3-6 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需要的资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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