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纠纷是身份关系的解除,不同于关于财产关系的争议处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所以离婚纠纷的管辖,是不能约定的。在法定管辖的条件下,离婚案件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被告在哪里住,就去哪里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又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实践当中,如果原告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同意移送的,这也不属于约定管辖,仍然是在法院管辖范内的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