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网络诽谤的法律问题有什么? |
释义 | 一般可将网络诽谤归分为四种类型: (一)“过失诽谤”型 “过失诽谤”型,是指行为人并没有诽谤他人的意图,只是追求一时的刺激、一时兴起或者为了发泄不满情绪而将某些编造言论发布到网络上,但是这种言论却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并转发,最终行为人无法控制局面而形成了对他人的诽谤。 (二)博取关注型 有很多人为了博取公众的关注,会在网络上“制造”新闻和话题,甚至是用诽谤他人的方式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这一类型诽谤的著名案例是宋祖德兄弟诽谤谢晋案。2008年10月,中国著名导演谢晋突然离世,不久,宋祖德就在其博客中撰文,爆料谢晋和刘晓庆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并详细描述了谢晋与刘晓庆的孩子是如何出生,出生后又如何安置。宋祖德称:“谢大导演死后还有一件更棘手的事,那就是他和刘晓庆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虞庆,从此谢虞庆的命运将更加扑朔迷离,不知道谁主沉浮?!这个名叫谢虞庆的孩子早已成年,约21虚岁,一直被谢晋和刘晓庆通过种种关系,化名安置在海外,至今过着不明世事、不能自理的生活,饮食起居全部依赖佣人,有时佣人一旦外出,谢虞庆就抓起自己的粪便往脸上涂往嘴里塞……”在博文的最后宋祖德发表声明:“本人对本篇文章负一切法律责任,欢迎谢虞庆的母亲刘晓庆提起诉讼!转载者无须负连带责任!”随后,宋祖德的弟弟刘信达在其博客上发表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暗箱操作撤博文》等4篇文章。谢晋的遗孀徐大雯将宋祖德、刘信达告上法庭。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宋祖德、刘信达捏造事实诽谤谢晋,侵犯了其名誉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在网络和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谢晋遗孀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三)报复攻击型 这种网络诽谤往往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某种纠纷的前提下。 (四)网络举报型 在各大论坛上经常会看到有一些内容相同的帖子,举报一些单位、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倘若其内容真实可靠,则不能认定诽谤,但如果虚构捏造事实而“举报”则成立网络诽谤。 此外,网络上也有些人,会对他人进行毫无原因的诽谤。 由于此类诽谤行为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其行为由于介入了互联网因素在实施方式上也有所异化,所以根植于现实世界的刑法在规制网络诽谤行为时可能会产生一些困惑,如有关捏造事实的认定、主观要件的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情节严重的判断以及刑法介入的方式与程度等一系列问题。对于各种网络犯罪问题,虽然部分问题可以适用传统刑法的规定加以解决,但更多的问题现有法律还有许多空间,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 因为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公诉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