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想咨询一下报废车怎么处理 |
释义 | 报废车辆的办理为,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申请表,审核之后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狗咬人的 法律分析:狗咬人,在法律上要分情况来处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体分为一下几种情况:1、如果是被饲养的动物咬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如果是被饲养的烈性犬咬伤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如果是被动物园的狗咬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4、如果是被遗弃、逃逸的狗咬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5、如果是被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被狗咬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咨询一下摩托车不报废能销户吗 如果摩托车没有报废,就不可以注销账户。如果机动车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所有人要向机动车回收企业销售机动车时,应该要先填写一份申请表,还要提交机动车的登记证、车牌和行驶证。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你好,我这边有个人失踪了,我想咨询一下 法律分析:如果失踪的话可以报警,但是如果其他人联系得到,只是自己联系不到不算失踪。1、一般情况:成年人失踪超过二十四小时,失踪者的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失踪者的关系证明文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提供相关情况。 2、以下情形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有人身安全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失踪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 发生事故导致人员失踪,事故发生的当事人随时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轻微伤怎么判 打人致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打人致轻微伤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想咨询一下小学生骨折意外赔偿标准 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具体的标准要等伤残等级出来后结合当地人损标准才能算出来。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基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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