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保案号是诉前保全吗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导致合法权益难以弥补损害时,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向相关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否则申请将被驳回。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保全措施。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执行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应解除保全。如有疑问,可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 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法院不可以使用执保字文号。法院的财产保全分为三种,一是诉前保全,编财保字案号。二是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保全,一般编案件的案号,不另行编立案号。三是执行过程中的保全,才编立执保字案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拓展延伸 法院财产诉讼保全:探讨执保字文号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法院财产诉讼保全是指在财产纠纷案件中,为保障原告权益,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冻结、扣押或查封被告的财产。执保字文号是一种法院使用的特殊标识,用于指示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其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涉及的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原告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财产损害的风险、保全措施对被告不会造成过大的不利影响等。然而,执保字文号的使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超出保全的必要范围等。因此,法院在使用执保字文号时需谨慎权衡各方利益,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 财产诉讼保全需谨慎操作,法院应遵循规定。诉前保全编财保字案号,诉讼过程中无需另编案号。执行过程中的保全才编立执保字案号。《民事诉讼法》规定,紧急情况下申请保全,需提供担保。法院接受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若申请人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法院应解除保全。法院财产诉讼保全旨在保护原告权益,需合法合理操作,权衡各方利益。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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