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
释义 | 【抵押担保贷款】农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2.抵押财产名称、规格、数量、作价、处所、有效使用期及完好程度,设定抵押状况; 3.抵押率及抵押贷款额度; 4.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保管责任、意外损失的风险负担; 5.违约责任及抵押品处理方式; 6.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合同未尽事项,按《借款合同条例》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贷款合同签订后,应到抵押人住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借款方以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其抵押物必须经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农业银行保管。 第五章抵押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有价凭证抵押物交由农业银行保管,并收取抵押价款万分之五以下的保管费;不动产抵押物和由借贷双方封存的动产抵押物,原则上由借款方按要求自行保管,其财产产权证书由农业银行保管。 第二十条抵押贷款未清偿期间,不得擅自抵押、转移、出卖,已设抵押权的财产,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要提前追回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方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被查封、已作抵押处分或已设定抵押而引起纠纷,由借款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农业银行要及时追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抵押品发生灾害损失,农业银行从保险赔偿金中收回抵押贷款本息。若抵押物发生毁损,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借款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其他相应的抵押财产。 第六章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贷款到期,借款方主动归还贷款本息后,农业银行将抵押物及物品的产权证书和财产保险单返还借款方,抵押贷款合同及有关协议终止。 借款方不能按照合同确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又未经同意延期的,转为逾期贷款并加收利息。同时,农业银行要向借款方发出《处理抵押品通知单》,并有权依照法律和借款合同规定处理其作为借款保证的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支付处理费用和其他有关处理财产费用后,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和罚息。 抵押物处理所得款项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后的剩余部分,退还借款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农业银行有权另行向借款方追索。 第二十六条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清算范围,农业银行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七章担保贷款的审定 第二十七条贷款采取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借款方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付本、资产负债表或担保品清单及有关证明其偿债能力的资料送农业银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保证人必须有资力并同意代借款方偿还债务。必须经评估确认资信优良或向农业银行提供担保物作为还款保证。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物的审定、管理及处分,均比照抵押贷款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担保条件经审查同意后,由第三方保证人向农业银行提交保证书,作为担保借款合同的附属文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证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证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帐号、与借款方的关系; 2.代借款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及担保方式; 3.代借款方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4.资信状况及担保物; 5.保证金额; 6.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担保借款合同,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是保证借款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当借款方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保证人应代为履行并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证人不履行保证条款时,农业银行有权从其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处理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物,偿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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