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税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自2016年11月15日起,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如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因此,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按照不同的受理办税服务厅,可分别依照上述次序办理。 一、国税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表格由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人填写);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1、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每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国税代开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五联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填写)。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YD”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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