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还是有效的)。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 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 ①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承担的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分立程序中没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问题。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3)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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