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提取的,其中40%上缴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或由税务部门代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扣缴,60%留存本单位工会使用。 2、工会经费一般是按月提取缴纳的。但是,各地区要求不一样,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工会咨询,按照当地工会要求的时间申报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会法》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自己的预算、决算、会计、审核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工会会员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所缴之会费; 二、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私营企业中资方代理人不在内)实际工资(包括货币部分、实物部分与伙食)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其中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为职工文化教育费); 三、工会举办文化、体育等事业的收入;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