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是否可以更名 |
释义 | 是可以更改名字的,但是在国家严格控制二手房交易,对于期房合同更名也控制很严,你只有和开发商协商交纳一定费用(更名费)让他们帮助办理,否则等到办理产权证之后再变更费用就很多了。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作为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主要依据,并不考虑审查对其他条件的具备与否,有其合理性。 由此可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合法预售的关键性证明文件,是政府对预售人预售资格的认可。可以形象地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是预售人可以进行预售的资格证、通行证。另外,我们还应当看到,预售许可证制度是行政强制许可制度,其实施主要依赖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法官应当注意区分司法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不同职能,正确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对出卖人预售资格的审查,主要看其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其他预售条件的审查主要是行政部门的权限。这意味着法官在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时,审查的范围应当限制在审查预售人是否以其名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及其真伪这一事实上。 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认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对商品房预售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成立,但因为缺少生效要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取得),合同尚未生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起诉的,应认为合同生效要件的获得已无可能,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如果出卖人已具备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只是不肯予以办理,而预购人请求认可合同效力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则可认为合同具备了生效要件,可以认定有效。 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作了评价。 二、购房合同更名要注意什么 购房合同更名很多时候被当成一种逃避交易税费的房地产交易方式。由于直接变更购房合同在办理证件时显示的通常是一手房交易,不被征收20%的个税。但这种方式存在下面几种风险: 1、购房合同更名需重新备案,会被重新审核,如被主管部门发现真是目的是完成交易,则会被拒; 2、如果完成更名和备案,在申领产权证明环节也有可能面临被征税的可能,此时风险主要在卖方; 3、如果任何一方反悔,合同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逃避税费而无效。 4、如果购房者已经完成了网签和备案,一定要办理更名,则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协商,征得开发商同意,撤销现有购房合同,并和新的购房者签约重新备案,重新备案是否能成功是关键,能否成功需要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新的买受人是否取得购房资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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