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比较 |
释义 |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补偿的制度。国家赔偿不同于国家补偿,其区别在于: (1)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2)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3)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4)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国家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进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各自的适用范围有何区别。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除以上区别之外,还有一点考生必须注意:赔偿与补偿都是针对损害而言,没有损害就不存在赔偿,也不会有补偿。并且,这种损害必须是合法权益的损害,非法利益自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赔偿,只针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国家机关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则适用国家补偿。因此,赔偿与补偿的适用可以用一句话概括:违法损害予赔偿,合法损害以补偿。综上所述,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之间的区别可以用行政法上的一句话概括:违法损害赔偿,合法损失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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