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明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
释义 | 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拾得者应返还权利人。法国采取发现者取得一半所有权,德国则要求经过一定时期才构成埋藏物。中国法律规定,埋藏物属公有制,发现者需归还或证明所有权,否则涉嫌偷盗罪。不应简单认为发现即拥有,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法律分析 一、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归谁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各国对于埋藏物的法律规定 1、《法国民法典》对发现埋藏物规定于该法第716条第2款规定:“一切埋藏或隐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发现纯为偶然者,埋藏物”法国民法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自己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2、《德国民法典》将发现埋藏物在第984条规定,埋藏物以隐藏于他物中经过较长时期为成立要件,未经过较长的时期的不构成埋藏物构成发现埋藏物,不仅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发现埋藏物的效力上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包藏物的所有人。 3、《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并不是一般人想的那么简单,谁发现并不代表就属于他,这些埋藏物在相关规定中是属于公有制的,也就是国家所有,如果有私藏埋藏物的行为会涉嫌偷盗等罪行,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结语 在埋藏物所有权归属问题上,《民法典》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应参照拾得遗失物规定处理。而不同国家对埋藏物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法国民法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德国民法规定发现人取得一半所有权。然而,埋藏物在相关规定中属于公有制,即国家所有,私藏埋藏物涉嫌偷盗罪行将受到严厉处罚。因此,埋藏物的归属并不像一般人所想的那么简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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