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户口迁到成都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属于调动、安置、招录人员;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投靠、收养人员等性质的。 法律依据: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 通过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中一方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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