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法关于追索权的规定 |
释义 |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一、票据追索有哪些分类? 票据追索主要分为两大类: 1、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2、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1)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什么情况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票据到期才能进行追索,票据没有到期也可以追索,例如破产情况下可以主张追索权。 三、应该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四、银行间也存在着票据追索的情况,那么银行间出现追索是怎样的? 银行和银行间的交易,进入场内交易的票据无追索权,如果发生追索,仅能追索直贴行。 五、、电子承兑汇票的追索流程是怎样的? 发生到期拒付—持票人发起追索申请—承兑人同意后—资金清算—系统选择“同意清偿签收” 到期拒付后,持票人向前手发起追索申请,一定要前手同意。资金清算要点线下清算,尽量在线下收到款项后再在系统中选择同意清偿签收。按照法律规定,票据追索是在被告所在地和付款所在地,一旦发起追索,切记时间不能拖,越快越好,尽早时间的取得相关记录,向所有前手发起追索申请。 六、何为票据支付地?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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