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卫生监督所职责范围 |
释义 | 卫生监督所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卫生监督计划,依法行使预防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2、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对公共卫生、传染病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监督; 3、承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审核、报批、发证等具体工作; 4、承担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 5、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中毒事故、医疗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下列条: 1、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3、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4、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5、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综上所述,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许可审查工作;承担区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医疗卫生机构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承担区卫生计生委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法律依据】: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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