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注册流程 法律问题 |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符合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3、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款;4、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6、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7、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8、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9、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10、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罝,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11、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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