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二、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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