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合同违约责任 |
释义 | 建设合同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人、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1、继续完善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约定勘察、设计完成和提交的时间,勘察人、设计人仍然应当继续完善或完成勘察设计任务,而不得拒绝完成工作任务。 2、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在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后,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违约程度大小,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用。 3、赔偿损失。在因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勘察人、设计人除了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费、设计费以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关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学界公认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及债权人过错。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未作明确规定,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及独特特征,特别是劳动合同附合化日益增强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宜顺承《合同法》的规定,即不可抗力是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及债权人过错不应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劳动合同法》立法建议目前我国的劳动立法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十分欠缺,针对该种情况,应在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加强这方面的规定,律师建议如下: 1、禁止约定违约金条款。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的制约较小,但对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影响较大,而且约定数额远远超过劳动者的经济负担承受力。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以禁止约定违约金条款为宜,符合我国的国情。 2、立法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数额。在我国,现行立法允许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条款,但对是否允许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则无明确规定。基于我国的实践和现行立法,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金条款应当明确以下要点: (1)某些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数额应规定标准的,这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定; (2)劳动合同只可以就没有法定标准而损失额可以预计的赔偿金,约定其数额; (3)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符合合理赔偿直接损失原则。鉴于实践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违约的现象比较突出,我国劳动部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和劳动者违约时赔偿培训费作出约定,但约定的赔偿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规定应为《劳动合同法》继承。律师建议《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规定法定损害赔偿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赔偿宜采用直接损失赔偿,主观推测的损害及间接损失不能获得赔偿,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赔偿金数额的约定不能超出劳动者的实际支付能力,宜采用合理赔偿之原则进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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