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一、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款 质保金不属于工程款,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什么是指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来计算。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履行应尽的合同责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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