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章,九年义务教育是属于强制性的,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只能教育批评,不有开除或者劝退。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章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