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多些件? |
释义 |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提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10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15部。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出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继续开展国务院大督查,深入实施“互联网+督查”.创新城乡基层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4.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5.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如下的宪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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