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务员把欠单丢失,客户不认账,可以叫业务员赔偿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公司货款收不回去,不能将职责全部推卸到业务员身上,业务员对此不承受赔偿职责。 2、业务员销售货物或是催收货款均是代表公司作出的做法,在法律上业务员能够视为公司的一个代表人,其所作出的做法并不代表其个人而是代表公司。其代表做法所得到的利益也是归公司所有,自然在出现呆账坏账的时候也应由公司来承受这个不利的后果。 3、员工与公司的关系由劳动法进行界定,二者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能轻易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在很多公司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自己的损失强加到员工的头上这本身就是违法的,作为劳动者肯定要有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如果真的出现上述情况就应提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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