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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子过户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释义
    房子过户需要的资料
    1.卖方:
    夫妻双方(或其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房子权证》原件、夫妻双方(或其它共有人)方章各一个、结婚证、未婚证实(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买方:
    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私章(方形章)一个。
    3.办理流程:
    ①、双方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及《委托书》;
    ②、双方交给购房保证金及定金到公司财务处;
    ③、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④、将以上所需资料交到公司信息部;
    ⑤、公司开具收件单及收款凭证;
    ⑥、由评价公司出具评价陈述;
    ⑦、公司外联部办理完测绘及手续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签字;
    ⑧、得到房产管理部门收件收据后,买方将首期款付给卖方;
    ⑨、由约好方交清过户所需的有关费用后,买方付清余下的房款;
    ⑩、买方收取新的房产证;
    双方凭收款凭证到公司财务处领回各自交给的购房保证金及定金。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过户类型及其税费
    一、继承过户
    1、继承过户流程
    (1)、首先,继承人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然后,继承人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的产权证明、身份证件等资料。
    (3)、最后,继承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等资料。
    2、继承过户税费
    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的话,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依照遗嘱接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个税:目前免征,但继承后对外出售的,需缴纳房价的20%,若继承的房产是满五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同样也免征个税。
    交易手续费:5元/_。
    工本费:80元。
    公证费: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较低不低于200 元。
    二、 赠与过户
    1、 赠与过户流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受赠人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4)受赠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交申请书、原房地产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赠与书及公证书等资料。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
    2、赠与过户税费
    增值税:直系亲属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的免征。
    个税:直系亲属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的免征。
    契税:赠与房产的领受人需要全额缴纳契税,按照3%的比例缴纳。
    印花税:0.05%
    公证费,一般为评估价的2%。
    赠与的房产以后再次出售买卖需缴纳20%的个税。
    三、买卖过户
    1、买卖过户流程
    (1)买方要对房子的产权进行调查,审查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
    (2)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3)买方找专业的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
    (4)如果要办理贷款,那就向银行提交申请,如果是组合贷款则要同时向公积金核心和银行提交申请。
    (5)按揭办理完毕后,买方要注意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6)买方将买卖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核心,并拿到受理单。
    (7)买方凭受理单到农税核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
    (8)买方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
    (9)买方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2、买卖过户税费
    契税:面积大于144_或者二套的需要缴纳3%;面积小于90_缴纳1%;面积在90-140_直接的缴纳1.5%。
    交易费:3元/_。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增值税:房产证未满2年的,缴纳差价的5.6%
    个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但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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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