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
释义 | 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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