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是什么? |
释义 | 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前者是期待合同履行所带来的一些利益,但是后来的话是实际得到了利益。 (1)既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既得利益是实际可以得到得利益,中小股东的既得利益是指中小股东应当从公司中可以得到的利益。《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基于此,股东在公司中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以这些权利为基础上而应得到的利益属于股东既得利益。 (2)可得利益落空。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股东在加入公司时,享有一种期待权,其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以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当股东之间丧失了相互合作的基础,或在公司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正常运行,即公司人格或根本的经营特征发生质变,股东期待利益就会落空,此种情况下可以诉讼解散公司。 一、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这里的股东利益包括两个方面: 1、股东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虽然股东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原因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司是否能够正常经营,是否盈利,直接关系到股东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公司经营状况是人民法院判断公司是否具备解散条件的一个重要因素。 2、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在公司僵局情况下,股东难以行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果股东不能基于其投资享有适当的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股东权利,其股东权益将受到重大损失。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