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将公司经济纠纷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因? |
释义 | 公司有经济纠纷能转让股权吗?股权转让需要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并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办理。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若未答复视为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按出资比例行使。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信息、股权转让细节、债权债务约定等内容。公司经济纠纷类型及股权质押情况需考虑转让可行性。 法律分析 一、公司有经济纠纷能转让股权吗? 公司有经济纠纷能转让股权,但股权转让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股权转让 3、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4、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5、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6、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7、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8、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9、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10、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1、违约责任。 12、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13、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4、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5、协议的签署、生效。 16、订立时间、地点。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经济纠纷是很常见的,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发生经济纠纷后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是由公司自行承担的,所以,公司有经济纠纷并不代表股东不能转让个人的股权。但是经济纠纷的类型非常多,公司也有可能是股东,如果股权已经被质押,肯定不能随便转让。 结语 经济纠纷并不妨碍公司股权的转让。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股权时,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若其他股东在30日内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时,股权转让协议应包含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信息、股权转让细节、公司债权债务约定等内容。尽管公司可能存在经济纠纷,但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来决定是否能进行股权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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