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应在规定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董事或监事提议召集。会议的主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如果董事会无法召集,则监事会或股东可以召集。公司应在以下法定情况下,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低于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2/3人数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建议召开时。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1、股东。代表公司出资人的股东,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持有1/3以上董事会成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监事机构。公司监事会或无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如何召集: 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董事会(无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应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董事长(执行董事)应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主持职责,则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或不履行主持职责,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如果董事会无法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则由监事会(无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则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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