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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哪些
释义
    在诉讼中应尽量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只有在收集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才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一、辩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辩护人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参加法庭审判时遵守法庭规则。
    四、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五、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六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七、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具体刑事证据有哪些种类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刑事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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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