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有权占有。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所以,无因管理的主观状态不仅与恶意占有根本对立,与善意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也大相径庭。也就是说,无因管理的占有,既不是恶意占有,也不是善意占有,而是有权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为有权占有;不构成无因管理的,为无权占有,形成侵占或处于不法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