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区变更如何确定纠纷的管辖地 |
释义 | 在确定合同纠纷的属地管辖权时,排他性管辖权、协议管辖权和法律管辖权往往并存;法律管辖权还涉及合同是否履行以及约定的履行地点与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一致。因此,确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专属管辖权优先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房地产纠纷、港口经营纠纷、继承纠纷,由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应特别关注2015年《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纠纷仅指因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分割和相邻关系引起的财产纠纷,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权。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筑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等纠纷也属于房地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如果本案符合专属管辖权的适用条件,专属管辖权直接适用,不考虑协议管辖权和法律管辖权。 权衡协议的管辖权是否可以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实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主要包括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标的物所在地等。简言之,协议管辖权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仅适用于财产纠纷,个人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权;第二,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口头协议无效;第三,人民法院只能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第四,管辖协议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分级管辖的规定。如果双方之间有有效的书面管辖权协议,应由协议选定的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管辖协议或管辖协议无效,则进入法律管辖的第三步。 适用的法律管辖权 法定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键问题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也没有履行,但一方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的住所在约定的履行合同地点的,被告住所地和约定的履行合同地点的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立案的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不在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的,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在本案中,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的履行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准。协议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最先立案的法院应当取得管辖权,后来立案的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交最先立案的法院。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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