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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警贴单后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释义
    被交警贴单后,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包括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包括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证书变更、自然资源所有权、侵犯经营自主权等。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在有效期内申请,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
    法律分析
    一、被交警贴单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4、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所以当在生活中遇到对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决定不满的时候,那么就可以通过对应的行政复议收申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否则的话就可能被视为放弃该权利,就算之后再申请也可能不被受理。
    结语
    合理有效地申请行政复议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人应在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并注意复议机关的是否受理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作出决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遵守复议决定,并及时履行。行政复议适用于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证书变更等决定不服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生活中,我们应及时了解并运用行政复议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请注意,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行政复议,以免失去该权利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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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7: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