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阶段证据能否公开? |
释义 | 侦查阶段证据不能公开。“侦查不公开”原则,亦即秘密侦查原则,共分成两个层面:一为“侦查程序不公开”,另一为“侦查内容不公开”,前者指侦查相关过程及侦查行为不得任意公开,以维护侦查程序的进行,后者则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就侦查中相关当事人或关系人的资讯不得公开,以避免造成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的名誉、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受侵害,防止泄漏机密,保全证据,防止共犯逃脱、串供或湮灭证据,维护当事人以外的相关人士的人格权和安全,并维护被告将来公平受审等权利,以避免造成媒体公审或人民公审,进而侵害被告受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公平审判权。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法官必须通过公平审理以厘清案情真相,在审理程序中不得有使人加深被告涉嫌犯罪印象的谈话或动作。 任何受到刑事追诉之人,均应享有法庭公平审判之权,此乃《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显示的重要的司法人权之一。在侦查阶段,甚至尚未进入侦审程序之前,倘若放任媒体恣意对案件发表偏颇性报道或评论,不仅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并极易误导犯罪受害人与一般民众先入为主,进而产生偏见。一旦事后检察机关及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侦查或判决结果,与媒体、民众的既定认知产生落差,便会引起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势必损害司法部门的形象。尤有甚者,当媒体偏颇性报道或评论激起社会公众同仇敌忾地指责与谩骂,检察官及法官等司法人员在强大外在压力下,有时被迫作出不当判断,以迎合媒体与民众形成所谓舆论审判,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将不复存在。 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 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损毁或者被隐匿。及时依法扣押物证、书证,对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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