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本人需先在转入地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关系参保; 2、在转出地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现转入地的社保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军人保险经办管理制度。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军人保险金。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十九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其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以及享受军人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送达本人。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