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养子女对生父母没 有赡养义务 。虽然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 权利和义务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成年子女只需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 不履行抚养义务 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 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